主题:
[咨询]关于个体工商户需不需要建立台账
姓名:
林文强
电话:
1815985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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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您好。我是武平县城厢镇位于武平县第一中学对面,加盟经营一家连锁便利店美宜佳的个体,因为武平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常例行检查是要求我出示进销存销售记录。 我想咨询一下:广东东莞美宜佳连锁便利店是由企业总部统一配送货,其公司实施两天配送货的方式对我店进行供货,我店是否需要对所销售食品进行查验货记录建立电子记录档案或笔录方式记录?如需要请问是否有模板,作为一个个体工商户,对这方面的了解非常之有限,如果需要,请市场监督管理人员一视同仁,针对所有个体工商户提相同要求。为此我特别购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第四章第五十三条的关于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解释说明食品经营者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作为一个个体工商户是否就是食品经营者,做到查验的行为就符合规定,还是要按照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要求,按照食品经营企业的要求,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可是我想问一下个体工商户是企业吗?或许说我加盟的美宜佳是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下的加盟商,那可以理解成第三段的有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有美宜佳公司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还有希望执法者人性化执法,作为个体工商户,注册经营实体店时没有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习一下,不懂开店竟然要担起那么大的责任和义务。执法者来店里就只是做出违法警告,罚款恫吓。谁也不想开个店去故意违法,执法者应当起到规范市场秩序,通过宣传提高经营者的本身素质,而不是没人性的死板的按照条例打压经营者。要是所有个体都能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人手一本也好,或者注册食品经营类的经营者统一培训考试后再让其经营。
回复内容:
林文强先生: 您好,您的咨询件已收悉,答复如下: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是关于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义务的规定。这里所称的食品经营者包括了所有的食品经营主体,既包括了企业也包括了个体工商户。《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采购、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方面的记录台账,记录台账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保证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可追溯。一、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是指食品经营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供货者的资质和购进食品的安全性进行检查,符合规定的才予以采购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对食品销售者销售的货源进行把关,保证销售的食品安全,也是保护经营者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经营者需认真执行该项制度,避免因盲目采购不安全食品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一旦造成食物中毒和人身伤亡事故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该制度也是建立食品可追溯制度的重要一环,监管部门也可通过查验这些资料,追查问题食品出现哪个环节,并追究相关人员(单位)的法律责任。二、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可以发挥总部的技术优势,避免各食品经营企业各自为政、分别查验造成的烦琐、不一致。因此食品安全法规定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做好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企业总部应向所属经营者提供进货查验的证明。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三、加强新闻宣传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情况。我局围绕科普食品安全知识,提高群众知晓率,在“食安龙岩”微信公众号、政府门户网站、《闽西日报》、龙岩电视台等平台开辟专栏,全方位宣传《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科普知识。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人员参加中国健康传媒集团主办的免费“食安在线” 培训活动。 据此,我局认为您作为食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不是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建立进货台账和保留相关进货票据。您提出的相关建议对我局下一步工作具有参考价值,感谢您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8-06-01)